自1993年第一次征收反倾销税以来,。近日,来自中国驻印度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的消息称,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5月6日公告,决定对中国、泰国和越南输印的聚酯纱线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代表印度多家企业的合成纤维工业协会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涉案产品海关编号为540247,倾销调查期为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倾销调查期加上2004-2007三个财年。
实施反倾销调查的关键一步是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Normal Value),一般而言,正常价值取自于涉案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售价。根据印度反倾销法律,可以由第三国(或地区)作为替代经济体来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印度商工部初步决定,应合成工业协会的建议,以台湾地区作为替代经济体来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也就是说以涉案产品向台湾市场的出口价来计算其正常价值。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7年中国聚酯纱线对印出口额为6976.1万美元。公告称,有意应诉的企业应于《印度公报》刊登立案公告之日起40天内向印度反倾销局提交有关信息。
印度商工部在发布对原产于中国、泰国、越南的聚酯纱线进行反倾销调查公告的次日,宣布了对中国、马来西亚、泰国和韩国阴极射线彩色显像管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
初裁认定中、马、泰、韩四国彩管产品构成不同幅度的倾销,并给印度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其中,中国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15.36%,各公司造成的损害幅度则分别为21.62%-44.51%不等。
初裁建议对原产于中、马、泰、韩四国的彩管产品实施最低限价措施,如果低于最低限价,则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税额为到岸价与正常价值之间的差额。
被裁定为倾销的中国彩管产品涉及的企业包括彩虹集团、彩虹显示器件公司、深圳三星视界公司、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公司、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公司等。
近年来,印度彩管企业的兴起,造成了与国外同业企业的直接竞争态势。2007年11月19日,印度对原产于中、马、泰和韩国的阴极射线彩色显像管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同为制造业大国的中印两国今后料将在包括制药、化工、汽车零部件等多个领域展开更为激烈的贸易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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