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对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政府禁枪令案的处理,实质是把包含严重社会分歧的政治问题用司法解决
美国东部时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投票差距,判决哥伦比亚特区(美国首都华盛顿所在地,下称DC)政府的“枪支管制法”违反美国《宪法》,手枪作为武器不应该禁止公民持有,同时推翻了DC政府禁枪令中的部分规定。
至此,这个延续五年的宪法诉讼宣告终结。该判决被认为具有“历史性”意义。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从1939年United States v. Miller案之后,第一次对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的权利范围进行了直接明确的解释。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纪律严明的民兵,作为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但该修正案自1791年出台至今200多年,对于“人民”究竟是泛指“普通民众”还是特指“民兵”,美国社会一直存有争议。
20世纪后半期以来,随着枪支管理问题日渐突出,尤其是各种枪击案频发,这一争议也越发成为美国社会分歧的一个焦点,甚至成为一种政治旗号:共和党竞选纲领连贯地支持民众持有枪支的权利,而民主党竞选纲领则鲜明地支持枪支管制。
此次联邦最高法院关于DC政府禁枪令的判决,将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通过司法途经进行了解决。
禁枪令案件始末
在美国全国步枪协会等利益集团的倡导下,公民持枪权已是既成事实——美国50个州里有将近40个州的法律规定,本州公民可以合法持枪。但在华盛顿、芝加哥等犯罪率偏高的大都市,枪支管制的呼声很高。其中,DC政府对个人持有枪支的限制最为严格。
DC政府在1975年起草了“枪支管制法”(Firearms Control Regulations Act of 1975),并于第二年正式通过。该法令禁止居民拥有手枪、自动武器(automatic firearms)、高性能半自动武器,以及未经注册的枪支。该法令同时规定,“私存的猎枪和步枪必须是拆卸的、未上膛的或装有扳机上锁装置。”
2002年,美国卡托研究院(Cato Institute)高级研究员罗伯特·列维(Robert Levy)开始发动几位DC的居民提起一场诉讼。尽管列维本人从来没有拥有过手枪,但他是一位宪法学者。
2003年2月,六位DC的居民Shelly Parker、Tom Palmer、Gillian St. Lawrence、Tracey Ambeau、George Lyon和Dick Heller作为原告,向DC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DC政府1975年的“枪支管制法”违反《宪法》第二修正案。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在原告提起上诉后,DC上诉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并于2007年3月作出裁决,推翻了地区法院的裁决。
上诉法院判决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个人拥有和持有武器的权利。此种权利以私人使用为前提,例如打猎、自卫,其中的自卫可以理解为居民反抗违法的个人或者残暴政府的掠夺行为(或者国外侵略者的威胁)。
上诉法院认为,持有武器的权利并不限于民兵组织。手枪是武器,不能被DC政府禁止。法院还推翻了哥伦比亚枪支限制法案的部分规定,即要求所有在居民家的火器,包括步枪和鸟枪都要处于退镗、拆卸状态或者安上扳机锁。然而,法院同时也认为,第二修正案规定的权利也是可以受到合理限制的。
DC政府辩解说,该法条已经暗示了私人的自卫行为可为法案的例外。但是上诉法院否决了这个观点,认为法案的各种要求累加起来其实就等于完全的禁止,甚至禁止了以自卫为目的使用武器。这样的要求是违宪的。
2007年4月,DC政府和华盛顿市长Adrian Fenty请求法官重新复审。当年5月8日,上诉法院以6∶4的比例拒绝复审此案。
最后,原告和被告均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1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此案。美国最高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结为:DC的枪支限制法案中的部分条款是否违反了宪法第二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持枪权,该个人并非民兵,但是希望以私人使用为目的在家里拥有步枪和其他火器。
2008年3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并于6月26日作出判决,支持了DC上诉法院的裁决。
判决争议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以5∶4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判决,认定美国公民有权在用于个人用途的情况下拥有枪支。这是美国历史上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对于个人是否有权拥有枪支作出明确裁决,也是自1939年United States v. Miller案之后,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对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权利范围进行直接、明确的阐释。
法官安东尼·斯加里亚(Antonin Scalia)在判决书中陈述了法庭中多数派的观点,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的人民拥有和持有武器的权利不应被侵犯,该权利是天赋的,为了自卫和反抗暴政。其中“人民”所指向的对象与宪法以及其他历史材料中的“人民”一样,是广义的民众,不局限于民兵。
但前述权利并非不受限制,重罪人和精神病患者不可以持枪,在敏感地点例如学校和政府建筑物内不可持枪,法律还可以规定商业售枪的条件和质量。
持反对意见的法官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只是保护民兵组织的持枪权,不应适用于普通公民。在枪击案犯罪率高居不下的美国,为了公共安全,应由政府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限制持有枪支的权利。
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法官们最后决定,暂且不把政府枪支管制的空间限制得太死。“由于这个案子是最高法院第一次深度检验第二修正案,人们不能指望它能阐明整个领域。以后如果出现了特例,我们还会有机会来进一步阐释。”斯加里亚在声明中说。
参与投票表决的九位法官中,以斯加里亚为代表的五位保守派认为DC法令违宪,另四位自由派则认为DC法令没有违宪。
最高法院的判决作出之后,各方反应不一。以美国全国步枪协会为代表的持枪支持者大声叫好,而抵制持枪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却极感失落。
总统布什和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麦凯恩均发文表示赞同最高法院的裁定,民主党候选人奥巴马的观点则有所保留:“我一直相信第二修正案保护了人们拥有武器的权利,但我也意识到,那些深受犯罪威胁的社区需要通过符合常识的、有效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孩子不受暴力侵袭。”
违宪审查范例
显然,共和党和民主党在枪支问题上的分歧并未消解,但双方对最高法院的判决表示尊重。
香港中文大学田雷博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都会变成法律问题而由法院解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政治问题历来是美国政治体制的特色,无论是种族问题、妇女堕胎问题,还是选举问题等莫不如此。”
北京大学教授张千帆则指出,是否把社会以及政治的问题纳入法律途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宪法。宪法规定了某些重要的政治或社会原则,而法院是宪法的最后守护者,政治问题或社会问题的宪法化就是自然的事情。
至于美国的这一案例对中国的实践有何启示,田雷认为,中国目前很难说有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受其监督、向其负责。在这一理念下,法院不具有政治资源去审查人大通过的立法。
张千帆也认为,中国并非是刻意将法律问题政治化,而是因为我们缺乏司法审查机制,法院不能发挥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功能。因而,即便是一些标准的法律问题,也往往只有拿到政治层面上才能解决。
张千帆说,在中国,由于宪法被认为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实践,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可以说没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目前,公民只能提出行政诉讼,但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会援引宪法条款,因而也不可能附带宪法诉讼。2001年的齐玉苓案是惟一一例。该案是发生于山东的一个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到山东高院,山东省高院向最高法院做了请示。由于最高法院的批复破天荒地援引了宪法第46条规定的受教育权作为判据,故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此后,至今尚无第二个援引宪法的司法案例。
张千帆指出,地方性法规和全国人大法律发生冲突,地方法院是否有权直接适用上位法?按照法治原则这是自然之理,因为法院在本质上就是裁判法律冲突的机构。
但中国宪法和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的释宪和释法机关;依此类推,地方人大常委会也是解释自己立法的权威机关。这样一来,法院的释法功能大大削弱。事实上,《立法法》规定的极其复杂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根本没有规定法院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
张千帆认为,按照现行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是中国的违宪审查机构。问题在于,由其来审查全国人大的立法是否违宪,本身便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法官的基本法治原则。
自1982年中国现行《宪法》颁布20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解释过一次宪法。《立法法》规定,公民和有关机构可以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但这一规定至今没有启用过。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曾有法学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收容遣送条例的合宪性,但没有获得回应,最后是国务院自己主动废除了条例。
目前,在中国宪法学界,大多数学者都提倡建立宪法审查制度,并认为应该采纳宪法法院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宪法审查委员会的模式,这样既可以与人大制度作出一种调和,也可以保证审查者的素质。
张千帆认为,中国今后的改革方向是提高违宪审查机制的效能。在全国人大内部建立一个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违宪审查,如果能保证其独立性和司法素质,也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不过,中国最终还是有必要采取世界主流机制,建立负责违宪审查的专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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