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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信托民商事案件再行“三暂缓”

2007年01月08日 21:54 来源于 caijing
伊斯兰信托的净资产为-3.28亿元,另有隐性负债及或有负债合计19.4亿元;当地政府还在寻找重组契机,至今仍无实质进展



  时至2006年底,监管当局再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对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伊斯兰信托)的民商事案件实行“三暂缓”一年。
  记者获知,到2006年岁尾,伊斯兰信托仍有数十家机构及38名个人投资者的债权问题没有解决。为了保证清算工作继续进行而非进入破产程序,监管部门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三暂缓”,以争取时间继续进行后续的清算工作。
  这已经是伊斯兰信托第二次申请“三暂缓”,期限截至2007年年底。
  所谓“三暂缓”,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破产公司行政清算期间,对该公司及其主要关联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实施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临时司法保护措施,目的在于避免任何债权人因优先起诉、执行而单独受偿,一定程度上是为保证机构债权人及债权未纳入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人能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集体、公平地按比例受偿。
  伊斯兰信托是在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宁夏信托投资公司、银川市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9月,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颁发《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在国内信托行业第五次清理整顿之后,完成了增资扩股。
  德隆集团正是在此时入主伊斯兰信托。虽然大部分股东均为宁夏本地的国有企业,但改制后,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权被控制在德隆派出的管理层手中,董事会形同虚设。后来的调查发现,新增股东中,第二大股东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为第四大股东的亿阳集团有限公司和郴州山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德隆所掌控,德隆实际控制了伊斯兰信托40.35%的股权。
  德隆案发后,2005年6月,伊斯兰信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银川被提起公诉。起诉书指出,在受德隆控制的两年多时间里,伊斯兰信托以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为诱饵,违法开展信托业务,共向202家机构、133名个人变相吸收资金29.8亿元。这些资金主要转入由上海友联控制的德恒证券有限公司,用于购买股票、国债,支付信托合同本金、利息及业务费等。至案发时,仍有十多亿元资本金未能得以兑付。
  2005年11月17日,伊斯兰信托九名管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伊斯兰信托单位犯罪,判处罚金200万元;原公司董事长杨汝臣等管理人员分别获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10万元;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但从那时起,以伊斯兰信托及关联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就已经被申请“三暂缓”,直至今日。
  据了解,目前,伊斯兰信托的净资产为-3.28亿元,其中负债为21.68亿元,资产18.40亿元,另有隐性负债以及或有负债合计19.4亿元,其资不抵债已经逾20亿元。目前当地政府还在寻找重组的契机,至今仍无实质性进展。■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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