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去除受审查外资“持股大于10%”的审核条件
美国东部时间4月21日下午,美国财政部在网站上公布关于外资与国家安全提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FINSA,下称新外资安全法),欲加强对外资的审查。
新外资安全法对外资进行审核的条件进行了调整。之前的规定是,如果外资持股不大于10%且目的为投资,就不会“控制”美国公司,进而不必受到审查。
新外资安全法明确规定,外国投资委员会在审查外资时,只有在确定外资入股的目的是单纯投资时,才需要考虑10%的持股比例。也就是说,倘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对外资的投资目的存有疑虑,不论其入股多少,都可以进行审查。
新外资安全法是于2007年7月26日由布什总统签署的。此前国会参议院已经通过这项旨在加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法案,对外资并购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给予全新的诠释。
美国财政部在声明中表示,将在提案公布的45天内听取公众意见,并将于5月2日在华盛顿召开听证会。■
( 曹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