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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前地区领导人李登辉涉贪污起诉

2011年06月30日 15:20 来源于 财新网
李登辉等人涉嫌侵占779万余美元,经检察官以侵占公有财物、洗钱等罪嫌提起公诉

  【财新网】(特派台北记者 唐家婕)台湾最高检察署特侦组侦办“国安密账案”6月30日终结,认定前台湾地区领导人李登辉、已逝“国安局长”殷宗文及前国策顾问刘泰英连手将“奉天项目”779万余美元公款,侵占挪用至财团法人台湾综合研究院(台综院),刘泰英另私吞其中的44万元美金。最后,检方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及《洗钱防制法》等罪将李登辉及刘泰英起诉。

  在台湾法律中,依《贪污治罪条例》侵占公款罪,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并科1亿元新台币罚金;《洗钱防制法》“掩饰或隐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最重可判刑5年、并科罚金300万元。

责任编辑:黄山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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