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2023年8月4日,商务部贸易救济局发布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9号,全文如下。
2020年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4号和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2023年4月14日,应中国酒业协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经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